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关于规范高校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现就规范全院师生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佩戴徽章的对象
党员徽章佩戴的对象为学院全体师生党员(含预备党员)。
二、佩戴徽章的样式
云南省统一采用中央组织部办公厅推荐的党员徽章式样:党员徽章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背面标注“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监制”。徽章尺寸为24mm×22.5mm×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
三、佩戴徽章的位置
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应统一佩戴在外衣左胸中间位置。若与其他徽章同时佩戴,应将党员徽章置于其他徽章之上。
四、佩戴徽章的要求
1.学院各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及各教学系服务岗位的党员,上班时间须佩戴党员徽章。其他党员在党的纪念日、入党宣誓、党员(代表)大会等党内重大活动和会议期间,必须佩戴党员徽章。其他党内活动或会议期间,一般也应佩戴党员徽章。
2.各级党员干部要带头自觉佩戴党员徽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鼓励教师党员、学生党员在日常上课时佩戴党员徽章,亮身份,做表率,进一步加强校风建设。
3.佩戴党员徽章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党员徽章限于党员佩戴,严禁出借、赠与非党人员等,违反规定者,经核实后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4.党员出党后,应上缴党员徽章。
请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于2017年12月1日前,安排专人到学院办公室(党务),按照党员数,领取省委组织部统一发放的党员徽章。
中共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委员会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