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院教学管理,深化学院管理体制改革,严肃考勤纪律,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教职工各类请假。
第二条 请假程序
1、凡在学院工作的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能到岗上班者,必须以书面形式请假(法定节假日及学院通知寒暑假除外)。
2、教职工请假须提前一天向系(部)及部门主管领导递交请假条(急诊病例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补交书面请假条)。
3、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系(部)、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内由系(部)、部门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含3天)按程序报院长审批。
4、教职工请假经批准后的假条须报人事财务部备案;班主任的假条复印另报学工部备案;任课教师的假条复印另报教务部备案。
5、假期结束须在返校当日到备案部门销假。
第三条 请假期间待遇
1、学院教职工请事假,当月累计在3天(含3天)以内的,以每月平均出勤22.5天计算,按实际请假天数折算扣减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
2、当月请事假4—5天的,按实际请假天数折算扣减岗位津贴、教学补贴和基本工资;
3、请事假6—10天(含10天)以内的,扣发当月50%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并按实际天数折算扣减基本工资。
4、请事假10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并按实际天数折算扣减基本工资。
5、学院教职工所有请假一律按实际天数每天扣减5.00元中餐补助;
6、任课教师销假后征得系(部)主任同意,并按照系(部)与教务部商定的时间、地点补课的,由各系(部)核实上报教务部审核,报给分管副院长签字后补发相应的超课时费。未经教务部和系部指定核实认可的补课视为无效。
第四条 病假
1、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方可请病假;
2、病假须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且病历齐全,县级以下医院的证明无效,急诊或待产期指定医院除外;
3、病假当月累计3天以上(不含3天)者,每一天次按请事假半天计算;病假期间待遇按事假折算参照本规定第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事假
1、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方可请事假;
2、请事假必须经系、部、科(室)以及上级主管领导按请假程序批准。
第六条 婚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方可请婚假;
2、婚假不得超过5天;
3、婚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教学补贴);
4、婚假必须一次休完。假期中如遇公休、法定节假日须连续计算。
第七条 丧假
1、教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包括岳父母、公婆)去世,可请丧假;
2、丧假一般不超过5天,家在外地者酌情给路程假;
3、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教学补贴)。
第八条 探亲假
按“旅院[2006]93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产假
1、女教职工产假(不含计划外生育)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因工作或教学任务需要或提前生产者,产前休息的15天也可以安排在产后休息。难产的增休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休产假15天。
2、女职工晚育(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给予晚育假30天。男教职工如果因女方晚育,可以享受护理假7天。
3、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产假自动顺延。产假期间停发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
4、预产期前休息的,有医院假条者按病假对待,无医院假条者按事假对待。
第十条 计划生育假
1、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一定的休假,一般不超过15天。
2、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产的,休假一般不超过42天。休假期间如遇公休、法定节假日须连续计算。休假期间停发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
第十一条 旷工处理
1、学院教职工旷工1天的,扣发当月50%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相应扣发20%基本工资;
2、旷工2天的,停发当月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扣发相应50%基本工资;
3、旷工3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
4、旷工3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另外学院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或辞退处分;
5、教职工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院按自动离职或辞退处理;
6、学院教职工凡发生旷工的,学期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当年不得参加院系两级评奖活动,当年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此前学院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