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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Regulations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行为,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和谐文明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做毕业论文,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对触及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侵害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经济安全、网络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家庭安全的,除依法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学生,学校依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的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纪律处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纪律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学专家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学生留校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申请,有明显进步的,应当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坚持错误或者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其它根据违纪事实、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八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态度恶劣的;
(二)串供、阻止他人检举、阻止他人提供事实证据,知情不报或者销毁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制造障碍,造成调查困难的;
(三)对举报人、证人或者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四)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同时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行为的,按其中处分较重的一条从重处分;
(五)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再次违纪时,应当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七)群体违纪事件的为首者、组织者、骨干;
(八)学生违纪后逃离现场,造成调查困难,经查证属实的;
(九)其它根据违纪事实、后果等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九条 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条 受处分者,附加下列限制:
(一)受处分的学生,该学年内不得参加各种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和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
(二)已获奖、助学金者,停止发给未发的奖、助学金。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帮助不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学生团体及开展各种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者以合法学生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者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
它行为的团体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拒不接受教育劝阻,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公安机关给予罚款、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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