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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Regulations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暂行)
旅院教〔2007〕131号
一、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云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发的云财教[2007]24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N 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评审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违规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内无补考科目;综合测评成绩在各系名列前茅。
5、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四、评审和发放
1、 学工部根据当年教育部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各系人数,按比例分配,学生向各系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书,填写申请表;各系评奖评优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条件进行审查,合格后报学工部。
2、学工部审定后,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学院助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审批。
4、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1、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助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助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院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学工部部长、院团委书记(或副书记)、财务部主任、教务部主任、各系系主任或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组成。
2、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 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附则
1、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2、 学生按学年向学校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在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学校每年一度的奖学金,但奖学金的发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发放。
3、 本办法由学院助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4、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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