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Regulations
关于工作调动变更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为适应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的需要,现就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变更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调动
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须按拟聘职务岗位的要求,经半年以上试用,考核合格,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省外(含中央驻昆单位、部队转业。下同)评审调入我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须重新确认后,方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确认;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确认,调入省属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县、县处级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确认。
重新确认资格人员须填写《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专业技术资格确认表》(试样附后,高级一式四份,中级一式三份,初级一式二份),并附原资格评审表及其有关证明文件,按上述要求报送相应人事(职改)部门。
(二)省内评审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省内调动工作,其专业技术资格暂不作重新确认的要求,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即可按有关规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变更职务系列
专业技术人员跨职务系列变动工作岗位,须按拟聘职务系列的要求,经半年以上试用、考核合格,重新评审或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一)非相同、相近专业变更职务系列,须重新评审资格。申报评审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高级一式四份、中级一式三份、初级一式二份),按规定程序提交相应评委会评审,评审通过报相应人事部门审批。
(二)下列相同、相近专业变更职务系列,按资格审批权限,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确认。
1.高校教师专业资格变更为同专业的中专、技校、中学教师专业资格;2. 中学教师专业资格变更为小学教师专业资格;
3.会计专业资格变更为统计、经济专业资格;
4.工程技术专业资格变更为同行业经济专业资格;
5.中专教师专业资格变更为同专业技校教师专业资格;
6.会计专业资格与审计专业资格相互变更;
7.新闻专业资格与出版专业资格同专业相互变更。
申报人员须填写《变更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认定表》(试样附后,填写要求份数同上),按上述要求,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
(三)变更职务系列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在原职务系列岗位上的履职时间可连续计算履职年限。
(四)已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系列和专业资格档次,需变更职务系列和专业的,一律参加相应资格考试。
三、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省各企事业单位中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各系列《实施意见》规定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本暂行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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