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各单位申请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
各单位申请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学校各单位申请使用公务车辆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务车辆(除后勤、保卫专用车辆外)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条 各单位因公申请公务用车,须通过0A系统进行申请。申请应写明用车单位、事由、用车人、随行人数、使用时段、目的地等重要信息。对信息不全的申请,学校办公室有权询问并要求规范填写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务车辆原则上在单程50公里范围内使用,超出规定里程的按学校公务出差相关规定选择其他交通方式。因特殊原因确需超出规定里程使用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公务用车一般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因其他公务或特殊原因不能出车时,使用单位可申请公务车辆,并指定本单位具有法定驾驶资格和技术熟练的正式教职工驾驶。驾驶公务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和肇事的,由驾驶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严禁无证驾驶公务车辆。违反此规定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授意或准许的责任人和驾驶人员承担。
第六条 严禁学生驾驶公务车辆。授意或准许学生驾驶公务车辆的责任人,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第七条 公务用车由学校办公室专人管理登记。专职驾驶员出车须填写《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专职驾驶员出车登记表》,非专职驾驶员出车须填写《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非专职驾驶员出车登记表》。
第八条 专兼职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出车,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严肃处理。
第九条 公务车辆使用结束后,驾驶人员应将车辆规范停放在校内指定位置;因特殊原因不能返校停放的,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产生不良后果,由使用单位和驾驶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