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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Regulations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横幅、广告、宣传品、活动场地及商业活动管理办法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横幅、广告、宣传品、

活动场地及商业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园横幅、广告、宣传品、活动场地、商业活动等的管理,创建整洁、文明、高雅的校园环境,维护校园道路的安全畅通,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使校园文化建设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院校园范围内公开悬挂横幅,以任何方式设置或发布广告,张贴宣传品,申请活动场地,组织商业活动均属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因重大活动、重要节日、重要教学科研活动、与师生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事项等宣传或营造气氛的需要,以下可以在校园内适当的地方悬挂横幅、设置宣传物。凡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悖于精神文明建设,不利于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等内容的横幅、广告、宣传品、商业活动等,禁止悬挂、设置、张贴和组织。


第四条  在校园内悬挂横幅,设置、张贴广告或宣传品,申请活动场地和组织商业活动,由学院宣传处负责审批,由主办相关活动的单位具体办理。报审时需通过OA办公系统将横幅、广告及宣传品的内容、规格、数量,拟悬挂或设置及张贴的地点、挂(贴)起止日期,活动场地的拟申请的地点、起止时间,商业活动的内容、规模、拟申请地方、起止时间等一并报审备案,并严格按照所批准的地点悬挂、设置、粘贴和开展。未经审核批准的横幅、广告、宣传品不得悬挂、设置和张贴,未经审批的活动场地不得使用,未经审批的商业活动不得组织。违者视具体情况由学院宣传处提出批评并令其纠正,必要时予以拆除。


第五条  禁止个人或为个人事务在校园内悬挂横幅、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组织商业活动。悬挂的横幅、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的内容文字中原则上不得出现个人姓名。


第六条  严格控制在校园主干道(木兰路、云杉路等)、校门悬挂横幅、张贴广告和宣传品,非全院性的重大(重要)活动的横幅原则上不在上列路段、区域悬挂。欢迎来访客人和专家学者讲学或学术交流的横幅、标语,除学校统一组织的特殊需要者外,不得在主干道和校门悬挂、张贴,可设于主办单位门口或会场外。


第七条  禁止校外单位、团体或个人在校园内悬挂横幅、设置广告或张贴宣传品。校外单位、团体若与校内单位联合举办活动需悬挂横幅和张贴宣传品的,须由与其合作的校内单位办理报批手续。校内单位或学生组织接受工商企业对开展有关活动的经费赞助,原则上不在校园内悬挂宣传赞助单位的横幅,设置宣传物,此类横幅或宣传物只允许悬挂、设置于受赞助单位的活动场地内。


第八条  禁止在校园内设置、悬挂纯商业性的产品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横幅、商业广告和张贴营销宣传品。经批准设立的校内商业网点的广告、横幅只允许悬挂、设置于店铺的门面。


第九条  除学院举行重大节庆活动时确有必要者外,其他活动一律禁止将横幅和宣传标语垂直悬挂于建筑物的墙面。


第十条  原则上禁止工商企业到我校进行产品宣传与营销活动。学院各单位组织活动时,以学院划拨的经费为主,如确有赞助需要的,赞助经费、赠送设备金额需达5000元或以上,由宣传处负责审批,由财务资产处负责核查,受赞助单位需做好台账工作以备核查。其他单位或学生组织不得擅自同意商家进校开展产品宣传和营销活动。


第十一条  经批准悬挂的横幅、设置的广告和宣传物,悬挂和设置必须有足够的高度,不得影响阻碍交通,不得堵塞过道,不得影响和破坏环境。任何横幅、广告和宣传物都不能悬挂于路灯杆、电线或危险物品上。悬挂或拆除横幅时不得对悬挂载体(如路树、建筑物等)造成损害。应于活动结束或审批有效期期满后的次日由设置单位负责拆除,节庆或宣传类内容的横幅悬挂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宣传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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