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学生党员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在党员发展工作中扩大民主,加强考察,强化监督,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的公示,是指将党支部讨论研究确定拟发展的学生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公布,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再正式决定是否发展。
第三条 公示由各学生党支部具体实施。
第四条 公示对象:党支部讨论研究拟发展的在校学生。
第五条 公示内容:拟发展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与班级、现任职务、确定为培养对象时间、党校培训时间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 公示范围:各院系全体师生员工。
第七条 公示方式:
(一)在宣传栏张榜公布;
(二)各院系网页上公布。
第八条 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
第九条 公示程序:
(一)党支部确定拟发展人选后,进行公示;
(二)党支部受理群众反映,并调查核实;
(三)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向支部大会提出是否发展的建议;
(四)支部大会决定是否继续发展。
第十条 公示要求:
(一)公示期间,各师生员工可以通过当面、书面和电话等形式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应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具体事实。匿名反映一般不予受理。
(二)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阻挠群众反映情况和问题,更不允许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调查与处理:
(一)党支部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对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登记,向有关领导及时汇报。
(二)对群众反映但组织上已经掌握或做出结论的问题,如果没有新的内容,不再调查;对群众反映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要用事实、重证据,注意方式方法。
(三)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经支委会研究,1、对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发展;2、属于一般性问题,不影响发展的,由支委委员找其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改进;3、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属于一时难以查清的,暂缓发展;4、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不予发展。
(四)党支部负责以适当的方式将有关调查核实情况向反映人反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院系制定的公示制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应予废止。
第十三条 发展教职工入党,参照本办法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