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学生就业创业导师团工作办法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学生就业创业导师团工作办法
(试行稿)
第一条 为确保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就业创业导师工作规范有效,形成长效机制,切实促进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就业创业导师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具有丰富的就业创业经验或相关专业知识,积极为我院学生提供就业创业辅导和扶持,由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聘请的人员。办公室设在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第三条 就业创业导师来源:我院“双师型”教师代表、相关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优秀专家学者、青年企业家、企业管理人员、丽江本土民间艺人、业界知名人士以及我校优秀就业创业毕业生代表。
第四条 就业创业导师团工作原则:充分了解我院学生实际特点,遵循分类指导、务实创新、灵活多样的原则。
第五条 就业创业导师工作职责:为全院学生就业创业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辅导和创业指导,参与创业论坛授课;以自身成功经验和工作经历指导创业学生熟悉市场规则,规避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供创业业务知识的咨询,并做好相关理论研究,切实提高辅导青年创业能力;带领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就业创业竞赛,以“1+1”结对形式对青年创业全程提供具体扶持。
第六条 就业创业导师团工作运行方式:
1、宣传教育。对学生就业创业中的共性问题,举办讲座、培训、宣讲、开展面对面活动等形式,宣传就业创业政策、专业知识等,引领就业创业观念转变。
2、创业咨询。学生创业者可通过多种方式向就业创业导师咨询有关就业创业事宜,了解有关市场信息和相关政策,获得相关项目评估和创业建议。带领学生组队参加各级各类就业创业竞赛。
3、结对辅导。建立“1+1”创业扶持模式,对申请辅导的学生创业者,经评审通过后,对其确定专门创业导师,制定专门辅导方案,给予项目经营理念、经营策略、市场营销、生产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辅导。采用集中研讨、定期见面、日常联络、跟踪辅导等方式辅导青年创业。
4、研究讨论。为切实辅导学生就业创业,提高创业成功率,就业创业导师团将不定期举办导师团工作研读活动,商讨就业创业导师团发展方向、运作模式、自身建设等事宜。
第七条 就业创业导师的推荐条件、权利和义务:
推荐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品德高尚,热心公益。
2、热心于促进青年就业创业工作,愿意并有能力为青年提供一定时间的创业帮扶,有相对固定的职业和收入。
3、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对青年有较强的感染力。
4、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营经验,或就业创业方面的工作经验,或掌握相关就业创业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对就业创业问题有一定研究,具备为青年提供辅导和扶持的能力。
5、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志愿提携和帮助青年就业创业者,追求扶持企业创业成功运作所获得的精神回报和成就感。
6、青年创业导师扶持创业青年时应承诺不以营利为目的。
权利:
1、可向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青就业创业导师团提出工作建议,推荐创业青年和创业项目,推荐优秀人员作为就业创业导师候选人等。
2、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对就业创业导师进行表彰、宣传,并颁发聘书,对我院“双师型”教师代表在评优评奖时优先考虑。
3、就业创业导师为自愿服务,聘用的就业创业导师根据自身意愿和事业发展实际,可提交书面报告退出就业创业导师团。
义务:
1、热心关注青年就业创业事业,辅导和扶持青年就业创业,保持与青年就业创业者的沟通交流,深入研究创业理论和实践。
2、服从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就业创业导师团统筹工作安排,积极主动参与和出席就业创业导师团安排的辅导、授课、培训、座谈、答疑、评审、结对、交流研讨等活动。政策引领型青年创业专项导师每季度参加政策宣讲等活动不少于2次;项目助推型青年创业专项导师每季度参加项目评审等活动不少于2次;结对扶持型青年创业专项导师应主动了解结对青年创业者的个人及企业发展情况,认真做好对接扶持工作,与创业者每季度见面辅导不少于2次。
3、本着自愿原则积极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进行风险投入,或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第八条 就业创业导师不得以导师身份从事与学生就业创业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