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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之窗

Window of the Party

规章制度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是团章规定的团的基层组织重要内容之一,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使这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共青团云南省委关于《云南省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推优”)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共青团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要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要求出发,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推优”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

第二章  “推优”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凡年龄在18周岁28周岁的本校团员,自愿申请入党,已向党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共青团员,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第五条  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积极向党组织推荐政治立场坚定,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

(一)推荐对象的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2.能够模范履行和正确行使《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的团员义务和权利

3.学生团员学习成绩优良,教职工团员工作业绩突出,在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学年内获及以上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推荐。

(三)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作为“推优”对象:

1.学生在上一学期课程中有不及格者;

2.上学年度团员教育评议等级未达到“优秀”、“良好”等级者;

3.受到学院及系部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第六条  院、系两级学生干部由其所在团支部进行逐级推荐。学生团支部书记一般要求是党员,不是党员的,要作为“推优”重点对象进行培养考察,在同等条件下,担任各级团组织和学生会干部且工作成绩突出的团员,应优先考虑

 

第三章  “推优”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推优”工作程序:

(一)团员向党支部提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及时通知其所在团支部。

(二)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推荐条件和要求,在广泛征求团员及辅导员、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推优”对象人选

(三)在团总支和辅导员的指导下,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进行推荐(实到团员达到应到团员人数4/5以上)

1.团支部委员会介绍“推优”对象基本情况,以及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情况讲明推荐条件要求等

2.“推优”对象分别作思想、学习、工作汇报

3.进行民主评议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

4.赞成数超过实到参会团员人数二分之一者,方可列“推优”对象,并将名单上报团总支审议;

(四)团总支根据各团支部推荐的意见,被推荐对象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召开团总支委员会议确定“推优”对象人选,并将名单报院团委

(五)院团委进行审定,签署相关意见,同时各团总支反馈结果

(六)教职工团员的“推优”工作由院团委直接负责

第八条  总支应积极向系党总支和党支部反馈推优工作情况,党支部对于团组织推荐对象应及时研究,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应及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标准,实保证“推优”质量,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禁止突击推荐、形式主义、弄虚作假。

第十条  学生团支部每学一般进行2“推优”

第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要建立“推优”档案,建立相关台账。“推优”对象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的,应及时登记备案

 

第四章 “推优”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  “推优”工作由各系团总支在党总支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各级党组织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把“推优”工作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落实

第十  各党总支、党支部定期召集相应的团总支、团支部负责人,讨论研究“推优”工作,不断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考核;对“推优”工作开展不力的团组织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  学院团委在党委指导下开展“推优”工作,不断完善“推优”工作制度。学院团委定期向学院党委汇报情况,总结经验,研究“推优”工作,不断提高我“推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五章     

 

第十  本细则由中共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委员会指导,并由共青团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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