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决策,推进决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省委高校工委和云南大学党委的决策部署。
(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对民办高校的领导,确保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巩固高校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阵地,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校长按照规定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坚持以师生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宗旨,深入践行群众路线。
(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加强班子团结,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七)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八)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学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定、文件和会议精神,落实党代会的决议、决定等,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条 听取和审议党委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第五条 审议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以学院党委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定期研究党建工作,从严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对全校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团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保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七条 讨论和决定召开党代会及其他重要会议有关事项;选举书记、副书记;按程序研究和批复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班子换届选举情况。
第八条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任免党务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党务干部;研究决定党员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第九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或者作出相应决定,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 对应当由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章 会议组织召集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涉及党委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扩大范围由党委会或党委书记决定。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同志。
第四章 会议议题确定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八条 党委委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会议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经办的工作,确需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要进行充分调查论证,交学院办公室汇总并送党委书记审定同意后,按照程序列入党委会议议题。
第五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
(一)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议题内容作简要汇报或者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
(二)党委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
(三)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决策意见。
(四)需要表决的议题,到会党委委员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五)研究讨论重要问题、进行重要决策时,党委委员按排名倒序逐一就议题发表意见,党委书记最后表态。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委委员要认真负责地参与集体研究决策,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因故不能参会的党委委员,书记应事先对该次会议议题征求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表决:
(一)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
(二)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三)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四)会议表决、票决结果应当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三条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委委员对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对因故缺席的党委委员,会后应由书记或学院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向党委会汇报。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在正式传达或公布前,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六章 会议管理与落实
第二十七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等材料的整理印发和相关会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除少数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均应编发会议纪要。同时,根据需要拟制有关批复或者转发文件。
第二十九条 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三十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和检查,确保党委会议决策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议相关材料由学院办公室存档备查。查阅会议记录,需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党委会议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适当方式在校内一定范围通报或者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