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员必须参加党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相关内容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员学习档案。
第二条 考试可根据学员的特点,分别采用开卷笔试、闭卷笔试,专题论文,口试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 考试命题必须坚持教学计划的要求,既要反映学员对知识的理解程度,也要反映学员对所学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试题党校办公室负责拟定,由党校领导审核。
第四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核评分以结业考试成绩为主(占70%),并参考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由考勤、讨论、课堂笔记、参加活动情况等方式综合评定。
第五条 学员考核表经党校审查、鉴定后,一份报送学员所在党组织,一份留党校存档。
第六条 考试的有关规定:
1、凡参加培训的学员,均须参加结业考试。因公、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缓考,经所在党组织签署意见后,报党校批准;
2、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均按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记,并且没有补考机会;
3、学员无故旷课(或不参加讨论、活动等)不得参加考试,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且,没有补考机会;
4、学员参加考试时需带学生证或准考证进入考场。考试时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按时独立答卷,如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和本期学员资格,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且没有补考机会;
5、监考教师由各党支部书记担任。
6、考试不及格者,不予结业,不发结业证。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后,补发结业证。补考仍不及格,取消本期学员资格。
第七条 出勤、上课、讨论、班级活动等,均属平时考核范围。
第八条 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不合格者不予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