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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之窗

Window of the Party

规章制度

云南大学党委党校丽江校区分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大学党委党校丽江校区分校的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共云南大学委员会党校分校工作条例(暂行)》文件精神和我院分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校分校由旅游文化学院党委直接领导。

第三条:党校分校接受云南大学党委党校的业务指导和办学监督。

第四条:党校分校主要任务是培训师生职工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党校分校校长由旅游文化学院党委书记担任。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七条:党校分校的中心工作是教学工作,党校分校应认真制定教学计划,精心组织教学活动,讲究教学方法,严格教学纪律,注重教学效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党校分校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学期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党校分校的有关培训教学工作。

第九条:党校分校按照“安排周密、内容完整、形式多样、学时保证”的原则制订培训教学计划,分校的培训教学计划报校党委党校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党校分校根据培训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党校分校坚持“答疑释惑、理论联系实际、生动活泼”的教学原则。

1、坚持答疑释惑原则:党校教师在讲清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基础上,针对学员普遍关心的问题,讲透重点、难点、疑点和热点。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党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紧密联系社会形势实际,联系学校工作实际,联系学员思想实际,运用理论去认真分析实际情况,正确回答现实问题。

3、坚持生动活泼原则:党校教师应讲究授课艺术,做到深入浅出、生动形象、富有吸引力、增强感召力。

第十二条:党校分校要逐步建立教学目的明确化、教学内容系列化、教学形式多样化、师资队伍专业化的教学体制。

1、教学目的明确化:通过系统的培训学习,使党校学员较好地掌握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断增强共产主义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学习和工作等各方面起模范作用和骨干作用,以实际行动积极争取早日入党。

2、教学内容系列化:积极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积极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和形势与政策教育。

3、教学形式多样化:在教学活动中采取课堂授课、自学思考、座谈讨论、演讲交流、音像报告,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增强学员的学习主动性,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4、师资队伍专业化:专聘长期从事党务和德育工作的有丰富理论教学经验的教师任教。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党校学员招生制度。党校学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表现好、学习成绩好、群众基础好、已写入党申请书并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的优秀学生和教职工。党校学员招生工作程序是:个人自愿报名、经组织推荐、由党校分校审批、报云南大学党委党校备案。

第十四条:党校学习考勤制度。党校学员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认真听讲,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讲究学习方法,注重学习实效。党校分校要严格执行学习考勤制度,凡缺课数达2次的,不能参加党校结业考试。

第十五条:党校讨论学习制度。讨论学习由学员小组组长、副组长主持,做到选好讨论题、发言有提纲、讨论有记录、确保讨论质量。

第十六条:党校结业考试制度。党校学员学习期满必须参加结业考试,结业考试采取闭卷考试形式,由丽江校区分校命题。监考老师要严格考场纪律,模范遵守监考守则。评卷教师要按照严格、公正、细致、准确、及时的原则进行评卷。结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结业,须重新参加下一期的学习,凡考试作弊者,一律取消党校学习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党校优秀学员评选制度。培训结业时,视情况进行优秀学员的评选,优秀学员评选的比例为学员人数的10-15%。党校优秀学员的基本条件是:学习态度认真,遵守培训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讨论积极发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习成绩优秀,在学习、工作等各方面都能发挥模范作用和骨干作用。党校优秀学员评选工作的要求是:发扬民主、坚持标准、全面考核、确保质量。

第十八条:党校结业证书核发制度。培训结束后,党校分校根据学员的学习纪律、学习总结、结业考试等各方面的综合考核情况报云南大学党委党校核发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党校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党校分校要把学员的登记表、学习总结、考试成绩等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专柜存放,学员的《鉴定表》要尽快转送学员所在单位党组织,作为组织发展党员的重要考察依据。

第二十条:党校班主任工作制度。党校分校视学员人数的多少和工作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培训班兼职班主任(为中共党员),具体负责培训班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章  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党校分校的办学经费,由旅游文化学院党委帮助解决。

第二十三条:学院党委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分校工作,为党校分校提供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资料等必备的办学条件。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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