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省纪委九届四次全会和全国、全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现将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院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等院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云高工〔2014〕8号)
中共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委员会
2014年9月24日
附件
云南省高等院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执行者,深入推进全省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委主体责任,是指高校党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高校党委主体责任包括党委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高校党委集体责任主要包括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领导、部署、统筹、检查、考核、报告、保障;选人用人、制度建设、宣传教育等责任。高校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主要包括传达学习、组织推动、教育监管、廉洁自律、示范表率等责任。
第三条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高校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谁主管,谁负责,分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纪委应当承担的责任,健全倒查追究机制,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第二章 主体责任和工作要求
第五条 高校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主体责任:
(一)选好用好干部。
(二)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行为。
(三)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五)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第六条 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领导班子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将主体责任体现在各项改革举措、职能部门监管和业务工作推进中,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领导班子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坚持做到专门研究、分解责任、明确职责、推动落实。
(三)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年要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主要负责人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坚持每年对新提拔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结合学校实际,每学期专题对师生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教育。高校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必须安排与培训内容相关的廉政教育。
(四)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和渎职”的意识,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涉及本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
(五)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定期听取和研究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七条 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一)进一步细化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完善配套制度,强化廉政审查把关,构建有效管用、公正全面的选拔任用机制,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考察干部,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干部。
(二)坚持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预告、考察谈话、征求纪检部门意见、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切实做到程序不倒置、不空转、不缺失。
(三)严格执行干部任期制度、交流制度,坚持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
(四)坚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拟任用干部在公示结束后,须经纪委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再予以任命。
(五)落实领导干部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加强干部专项审计和任期审计,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六)认真解决违规干预、突击提拔、带病提拔、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任人唯亲等问题,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
(七)建立健全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将年度个人述廉报告及民主测评结果、个人事项报告、廉政谈话记录、函询、廉政教育等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坚决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行为。
(一)认真落实处理师生员工诉求工作机制,妥善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师生员工诉求。
(二)每年排查2次学校范围内的疑难复杂信访诉求,建立领导班子成员信访包案制度,做到包接访、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
(三)实行领导干部直接联系师生员工工作总结报告制度,并将帮助师生员工解决问题等情况,列入本人年度工作报告。
(四)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公务用车、公款出国出境、办公用房、职务消费、兼职等问题。坚决查处纠正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行为。
(五)严禁教职员工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以权谋私的问题。
(六)不断加强和改进高校党风政风、校风教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开展广大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第九条 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一)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快构建以高校章程为龙头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
(二)严格执行《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等八个制度的通知》精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及招生录取、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校办企业、学术诚信“七个关口”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三)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和高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制度,设定权力边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校务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四)完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向教职工代表或责任制考核民主测评大会述廉、其他班子成员书面述廉等制度。述廉内容紧扣廉洁自律情况,不得以述职代替述廉。
(五)建立党政班子成员之间常态化的谈话提醒制度。推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约谈党政班子领导干部制度,听取落实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六)推行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行为,应点名道姓予以曝光,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防止组织程序空转。领导班子成员涉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外出等情况应当向组织如实请示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比例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第十条 高校党委应当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一)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党委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职责。
(二)及时听取汇报和研究解决案件查办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腐败案件高发性、领域性等突出问题的分析研判。
(三)高度重视省委巡视组、上级财政、审计部门和省委高校纪工委移交和交办的问题线索,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和整改,并及时上报。
(四)优化执纪执法环境,不干涉具体案件的查处,不得利用职权影响纪检监察部门办案,防止纪检监察干部受到不法侵害。
(五)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重视纪检干部培养使用。
(六)明确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能定位。高校纪委书记除分管纪检、监察、审计工作外不再分管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一)严肃党内生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切实提高党内生活的质量,管好班子。
(二)高度重视、及时掌握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苗头性问题及时发现制止,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三)带头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管好自己、家属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四)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带队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五)领导和支持纪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六)落实党委书记、校长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财务、基建、物资采购等重要部门的规定,执行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重大问题、敏感事项末位发言制度,严格遵守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等规定。
(七)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严格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十二条 成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其他人员任成员,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进行研究、部署、落实。
第十三条 坚持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检查考核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单位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坚持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制度。与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每年定期向省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同时抄报省纪委、省委高校纪工委。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党委及班子成员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
(三)对本单位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违反规定选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特别是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干部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的;
(八)在招生录取、人事招聘、职称评审及教学科研立项、评奖、奖助学金评选发放等工作中严重违反规定,损害教职员工、学生利益的;
(九)在物资设备采购、财务管理、基建工程、科研经费、奖助学金管理、校办企业、后勤服务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对上级交办和学校受理的控告申诉或违纪违法案件,不认真办理、不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以上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十三)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七条 党委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组织部门进行调整处理。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高校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