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确保学校基层党的委员会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经学院党委批准在校内设立的二级学院党总支。
第三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二级学院党总支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二级学院党总支全体委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五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的决策部署。
(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巩固高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坚持以师生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宗旨,深入践行群众路线。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需要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中央、省委、省委高校工委、云南大学党委和学院党委关于党的建设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办法。
(二)分析研究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和措施,对重要问题作出决定;研究决定党支部书记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事项。
(三)分析研究本单位意识形态状况、教职工队伍状况、教育教学工作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措施。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所属党支部设置方案和本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党总支工作报告。
(五)研究提出本单位党的工作重要文件制度、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讨论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问题。
(七)研究决定本单位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综治维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等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九)应由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正确区分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与二级学院院务会议的议事范围,不能用院务会议替代党总支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八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一般应每月召开1-2次,根据学院党委和本单位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组织干事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与副书记之间、书记与其他委员之间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
(四)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第十一条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讨论议题应坚持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五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岐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院党委。
第五章 决议落实
第十六条 组织干事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由书记审核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由会议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由组织干事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师生公开,必要时还应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凡属应由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院党委提出,但在学院党委或二级学院党总支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应参会人员或其亲属的,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